校(院)字〔2021〕211号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SDZZ 27-2020),结合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学院内公示2个工作日。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评审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困难两个档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年9月启动,次年4月进行资格复查。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认定程序开展工作,执行公示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申请学生向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附件2)、个人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及其他如低保证、建档立卡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由学院留存。
(二)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确定学生是否困难及困难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布,只公布姓名和困难档次,公布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评议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七条 严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标准。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情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脱贫家庭(继续享受政策)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学生":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有多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八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为每一名困难学生建立档善,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受助情况,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九条 各学院应按照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的导向,合理设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经评审获得励志奖学金。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年获得无偿资助资金(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3.6万元(四年制)或4.5万元(五年制),特殊情况需经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明确政策依据的除外。
第十条 校(院)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各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校(院)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各学院应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开展以自立自强、艰苦奋斗、诚实守信、感恩奉献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二条 校(院)重视发展型资助工作,积极拓展学生教育途径,开展思想教育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社会、回报社会,锻炼组织和实践能力搭建平台,促进学生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