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字〔202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奋斗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学生表彰分学校和学院两个级别。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五条 评选项目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道德风尚先进个人;
(五)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二)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刻苦钻研,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现象。
(四)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热爱劳动,努力提升各项综合素质,有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体育课或达标测试成绩(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美育、劳育达到考核要求。
第七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或班级前10%,曾获得校级二等或以上奖学金。
(二)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当学年有科研成果或科技发明,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论文(须第一作者);或者在专业竞赛科技作品大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或班级前30%。
(二)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当学年在公开出版的校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须第一作者),或者在各级专业竞赛、科技作品大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获得奖项。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班级、学院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二)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或班级前40%。
第十条 道德风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校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教育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在师生中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榜样作用显著,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公益、尊老爱幼、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方面有典型事迹,在学校产生重大影响,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到学生群体中了解情况。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成员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体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三)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在各项话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学风严谨,班级学生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有不及格现象学生
(五)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第四章 推荐比例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标兵: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中择优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参评学生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道德风尚先进个人:不设比例,根据具体事迹推荐,择优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学生班级数的10%。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年九月份开展评选工作,道德风尚先进个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即时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部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基本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工作部审查并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候选人、道德风尚先进个人候选人应由至少2名教师书面推荐,在报送审批表的同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选条件,对学生进行学院级表彰,表彰比例原则上不超出上述比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虽某一方面未能达到评选要求,但确有突出事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可据实推荐参加相应优秀称号评选。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表彰与奖励
(一)公开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二)在此范围内推荐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
(三)优秀学生标兵、道德风尚先进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